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莱山区专利不能忽视的问题

莱山区专利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9 08:54:14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烟台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证的变更,将会面临如下不利影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不便于商标管理和使用。由于注册人名义未变更,会造成公司各项证照持有人名义不统一,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增加工作成本。因此,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全部证照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时换证,才能从容应对。

如今的市场竞争更加趋向于多元化,以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装行业为例,新的消费观念对产品的创新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要不断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推出新技术、新设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依托知识产权参与在市场竞争中,以新产品去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否则,在新品牌,新企业的不断涌现,市场竞争力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想要突出重围,赢得未来。

必然要注重工艺的改进,技术的创新,敏锐的市场嗅觉,不注重以知识产权为支撑,必然难有丰厚的市场收益。近年来企业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一再表明,参与市场竞争,谁重视知识产权,谁就如鱼得水,反之,则寸步难行。如:美特斯邦威、达芙妮这些曾经风靡市场的知名品牌,如今却出现了关闭部分店铺、经营面临亏损的窘境。

面临窘境的企业要扭亏为盈,成长缓慢的企业要加快脚步,盈利的企业要有更大的利润,这几乎是每个企业绞尽脑汁天天都在想的事,但企业是否真的重视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是否有一系列务实的举措来推动企业高效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确因企业个体不同而存在差异。榜样就是力量,要扭亏为盈、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要学习榜样之长,克服一己之短,扎扎实实做起,打造知识产权实力。

2017年是国家品牌计划发展伊始之年,作为品牌法律主体的商标可谓是企业品牌经营的重点,其实商标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依靠知识产权来赢得竞争,赢得效益,这既是企业扭亏为盈之理,也是企业创新发展之道

商标侵权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烟台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许可是一种授权行为,规定许可使用人使用方式等。如果未经他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即视为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许可使用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烟台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版权所有: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