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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公司专利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41:39

我们从电视、报纸、互联网上经常看到有商家打出中国知名商标的字样,看上去非常的高大上,您是否也希望自己的也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对于烟台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

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对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作出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同样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救济,那么撤销决定暂不生效,商标在商标评审和诉讼阶段仍然继续有效。撤销决定生效后,则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商标转让看似非常简单的事情,只是把归属权从一方转移到别一方。然而,里面的问题可多了,既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曾经也栽进过ipad商标转让的漩涡中。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在商标转让、许可、质押、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的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着商标的交易行为。

我司就列举一些商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风险,大家一定要弄明白哦!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如果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过期无效的,则没有法律商标的商标专有权可言,任何人都有机会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

2、商标是否尚在申请注册中一定要查清楚对方的烟台商标注册情况,以确保交易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并非注册中的商标。

3、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交易商标的权利人,谁有权利交易这个商标。

4、注册商标在何地有效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注册的商标只在境内有效。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6、商标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这不是一件好事情。

7、商标是否存在许可的约束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约束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

8、商标是否存在争议商标存在争议,对方将来可能会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无效。

烟台商标注册根据有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1、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在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力。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

4、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而已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关于不正当手段就是申请人明知应该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而抢注的就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而已或者不正当手段。

实践中,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任何先使用人之间的业务往来、人员来往、有共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地区、共同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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